主旨:檢送本市114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優先入園鑑定安置簡章(以下簡稱本簡章)及Q&A各1份,請協助於113年11月1日起公告於貴校(園)網站、跑馬燈及門首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幼兒在教育系統接受特教資源,並提供其適切的安置環境及教育服務,本局辦理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優先入園鑑定安置作業,並預計於113年11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於本局網站及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另於報名作業行前說明會進行詳細說明(本局113年10月10日新北教幼字第1132004349號函),俾利各校協助作業。
二、本案報名資格、作業期程及競額比序原則說明如下:
(一)報名資格:
1、報名資格:身心障礙、發展遲緩或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指未持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證明,但確有發展遲緩情形,且需特殊教育資源服務之幼兒)。
2、戶籍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報名)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本市之幼兒,或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以戶口名簿稱謂欄註記為準,如為(寄居)合法監護人應設籍於同戶,不符規定者不具登記入園資格)之幼兒。
(2)原住民幼兒、轉介輔導或因保護個案因素安置之幼兒,不以設籍本市為限,但需提供相關證明佐證(例如:戶口名簿標註原住民身份,縣市政府社會局所發之安置公文)。
(3)戶籍設於外縣市之新北市各公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設有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且育有符合報名年齡之特殊教育需求子女,其相關規定如下:
甲、僅能安置於該教職員工服務學校(園)。新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介聘至他校之教師或商借之教師,得以原校、介聘或商借之新學校作為本款申請資格。
乙、倘父母皆為編制內教職員工,如分別服務於不同之公立高中、國民中小學(設有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僅能填選其中一人服務之學校 (園)為志願學校。
丙、教職員工服務學校若無附設幼兒園者,其子女則不具報名資格。
(4)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準收養人設籍本市,收養童不以設籍本市為限。
(5)居留本市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之特殊教育需求幼兒。
(二)作業期程:
1、報名時間:
(1)113年12月2日至12月13日止,至本市各公立國中/小附設幼兒園報名。
(2)113年12月16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至本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秀山國小)、三重分區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厚德國小)、新莊分區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成州國小)、板橋分區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文德國小)報名。
2、缺額公告時間:114年2月下旬。
3、教育評估與晤談:114年2月11日至114年3月3日。
4、特教資格審查會議:114年3月12日至114年3月19日。
5、鑑定安置會議:114年3月27日至114年4月2日。
6、分發會議:114年4月16日至114年4月29日。
7、報到:114年5月1日下午4時前。
(三)競額比序原則(按下列順序入園就讀,但相同資格者則抽籤決定之):
1、依6歲(係指經鑑輔會同意暫緩入學者)、5歲、4歲、3歲、2歲之身心障礙幼兒順序安置。
2、同年齡則以設籍行政分區、法定需要協助幼兒條件優先安置,安置順序如下:
(1)設籍該園行政分區之身心障礙幼兒且具其他法定需要協助幼兒身分者(所稱行政分區詳如附表1)。
(2)非設籍該園行政分區之身心障礙幼兒且具其他法定需要協助幼兒身分者。
(3)設籍該園行政分區之身心障礙幼兒。
(4)非設籍該園行政分區之身心障礙幼兒。
(5)居留本市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之身心障礙幼兒。
三、檢附本簡章及Q&A各1份(如附件),本簡章及相關資料亦可於113年11月1日起至本局(https://www.ntpc.edu.tw/)或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s://kidedu.ntpc.edu.tw)首頁參閱,請各校(園)自行下載並善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事宜,以利家長確實掌握相關資訊。
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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